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09]427号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暨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3)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重点从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4)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三)场所环境卫生
  
  (5)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6)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通畅
  
  
  
  
  
  
  
  
  
  (7)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四)设施设备卫生
  
  (8)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和存放整齐★
  
  
  
  
  
  
  
  
  
  (9)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五)食品原料卫生
  
  (10)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帐记录
  
  
  
  
  
  
  
  
  
  (11)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定型包装食品不超过保质期★
  
  
  
  
  
  
  
  
  
  (12)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储存★
  
  
  
  
  
  
  
  
  
  (13)主副食品存放分别设置专用场所,并有机械通风设备
  
  
  
  
  
  
  
  
  
  (14)食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标明进货日期
  
  
  
  
  
  
  
  
  
  (六)加工操作卫生
  
  (15)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16)肉类、水产、蔬菜原料分台操作
  
  
  
  
  
  
  
  
  
  (17)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18)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19)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七)备餐间操作卫生
  
  (20)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以下(备餐间除外)★
  
  
  
  
  
  
  
  
  
  (21)专人加工制作,非备餐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22)备餐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理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23)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符合要求
  
  
  
  
  
  
  
  
  
  (八)餐具消毒卫生
  
  (24)餐具清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25)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
  
  
  
  
  
  
  
  
  
  (九)其他
  
  
  
  注:1、带★项目为关键项目。2、第(九)项不作评价。
  
  
  
  
  
  评价标准
  
  评价结论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良好
  
  0
  
  ≤2
  
  
  
  一般
  
  0
  
  3-5
  
  
  
  1
  
  ≤2
  
  
  
  较差
  
  0
  
  ≥6
  
  
  
  1
  
  ≥3
  
  
  
  ≥2
  
  任意项
  
  
  
  检查结果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评价结论(划“√”):总分(1)良好、(2)一般、(3)较差
  
  自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