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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区总部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市商务委负责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应在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颁发确认证书。 (三)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二、补助和奖励 (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含10亿元人民币),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我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