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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款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条涉及的补助和奖励1年兑现1次,由所在区县先予全额兑现。第一、二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三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第四款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五款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助和奖励兑现审核办法,负责以上补助和奖励兑现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县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区县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人才引进和奖励 (一)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由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京政办发〔2005〕18号《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四、人员流动 (一)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持营业执照(副本)、临时住宿登记等有关证明,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邀请单位函件及有关证明,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邀请单位应持市商务委颁发的确认证书事先在市公安局首都机场口岸签证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区总部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居留许可。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以上人员出入境签证、居留、赴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相关申请。 五、《若干规定》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商务委负责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六、《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