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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2.深入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3.进一步明确基本规范和要求,全面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继续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合提升。4.加强证后监管,深化分类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召回制度和添加物质申报制度,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5.全面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红黑榜”制度,公布和淘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不合格企业。6.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进出口食品信息通报机制。探索建立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原料基地备案和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监控与把关,全面落实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和为出口食品企业排忧解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为主体、以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为支撑、以检验检疫的执法把关为保障的出口食品区域化管理体系。
  
  (四)食品流通环节。1.全面清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2.全面推行“一票通”制,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信息公示等制度。3.全面推进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的整顿和规范,充分发挥试点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改造提升。引导农村食杂店向“万村放心店”工程的示范店转化提升,全市农村小菜场70%的主办单位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经营,引导农村小菜场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等的监管力度,食品经营主体统一配送率达50%以上,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餐饮消费环节。1.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2.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餐具和食品清洗消毒以及温度、时间的控制等作为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加强规范管理,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小餐饮整治规范,通过整治使70%的小餐饮达到《浙江省小餐饮整治基本卫生要求(试行)》有关规定。3.大力推进餐饮服务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继续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五常法”管理,全面推行卫生信息公示,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4.做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保障工作,开展对旅游景区、农家乐、大众饮食街、大排档等重点区域公共餐饮的专项整治。5.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规范,全面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完善聚餐申报及卫生指导工作。
  
  (六)畜禽屠宰。1.开展屠宰场清理整顿。组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快屠宰场的整合提高,推动屠宰企业全面改造升级。2.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3.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注水肉及病死病害猪(牛、羊)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县城区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0%以上。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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