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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09]151号
【颁布时间】 2009-06-23
【实施时间】 2009-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

  
  为了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民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为目标,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落实就业培训资金、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及提供就业援助等具体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基本实现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2009年至2011年3年期间,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努力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及时就业、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北海市或合浦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月均收入不低于北海市或合浦县的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以上各种方式就业的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北海市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
  
  (二)认定程序
  
  ⒈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的认定程序。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根据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和人均耕地面积情况,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合浦县范围内,由合浦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核定)。
  
  ⒉ 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的认定程序。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水利部门核定(合浦县范围内,由合浦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水利部门共同核定)。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调查。通过调查做到“五清四明”: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文化程度清、家庭人口清、收入情况清;择业意向明、培训专业明、就业去向明、公示结果明,在此基础上,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基本情况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就业情况台账。同时,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
  
  (二)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也可办理失业登记。市、县区各级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做好统计工作。
  
  (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⒈劳动保障部门要承担起组织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责,根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培训计划,按照以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上岗证为辅;以获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为辅的原则,就近就地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定点培训机构,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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