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57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医药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医药工业,根据《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内安排扶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兑现《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医药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在海口纳税;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四)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污达标。
  
  第四条 《规定》第五条规定新药奖励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批量生产成品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核。市药监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新药研发申请科技经费支持,按照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医药企业。
  
  第六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的厂房及研发类建筑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限新建或扩建的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生产科研用厂房,厂区内单独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倒班宿舍,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保税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园区外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规划部门审批办结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土地款额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按企业产出税收的强度指标给予。奖励条件:
  
  (一)企业注册后,自签订购地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建成,且进入GMP 认证程序。
  
  (二)项目在取得药品生产批件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以国税局、地税局完税票据证明为据)总额达到300 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认证证书及药品生产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投产后两年内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付土地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年度每亩净入库税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企业按《规定》第九条申报设备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药监部门呈报的GMP 认证申请报告;
  
  (六)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项目的建成时间以GMP 认证申请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第九条 《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投产时间以企业同时具备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的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GMP 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投产后年度完税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市药监部门负责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税务部门负责投产后五年年度完税票据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对医药企业创税给予奖励的对比起始基数为2003年后年增值税最高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