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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推动产业集群和园区企业发展。支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检测、商务信息、管理咨询、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轻工产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打造轻工业集聚区,形成主业突出、差别化竞争、错位发展的特色经济。
  
  (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品牌战略。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实现检测信息共享,建立三级检测体系,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建立完善监测和可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和食品安全;制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组织开展特色产品区域划定、原产地命名、品牌标注等工作,提高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强化品牌意识,培育出一批带动力较强的优势产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争取专项资金,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强化轻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重点培养和引进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满足轻工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轻工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降低准入门槛,拓宽准入领域,创设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轻工企业。同时,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民营轻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形成一批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七)转变招商引资理念,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围绕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提出一批产业项目,以新技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项目推介,加大对口招商力度,实现招商引资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
  
  五、主要政策
  
  (一)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以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循环利用为重点,制定和实施轻工产业发展规划。
  
  (二)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轻工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规划和产业布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贴息、补助、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更大的资金支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足、用好、用活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集中专项资金支持轻工业发展,加大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重点项目建设、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和引导中小轻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加快调整结构。促进轻工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重点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劳动技术复合型转变,促进零散生产向延伸主导产品为中心的产业链、产品群转变,着重把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鼓励支持企业以资源、资产、品牌、产业链等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每年支持30个轻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结构调整项目。
  
  六、组织实施
  
  省经委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联席议事会议制度,负责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理念,强化监督,积极为本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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