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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凤台县局: 凤台县局、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类广告经营行为,净化广告市场,针对广告管理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查标准 食品广告类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三、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安全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五、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如“治疗、人体内分泌、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增强体质、促进新陈代谢、恢复机能”等。 六、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七、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八、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九、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十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十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医疗广告类 一、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经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二、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如“保证治愈、绝对有效、彻底、专治、根除”等;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如“通信、邮寄、邮购、来函、来信、函告”等; (八)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五、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如“军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干休所、军医”等。 六、禁止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癫痫、白癫风、乙型肝炎、性病”广告。 药品广告类 一、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如“艾滋病、阳痿、早泄、性功能、性机能、性冷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