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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淮工商广[2009]130号
【颁布时间】 2009-06-21
【实施时间】 2009-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南市工商局关于食品、药品类广告审查标准的意见

[接上页]

  (七)附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
  
  四、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如“滋阴、壮阳、提高性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恢复男儿本色、强悍、节奏、紧张、压力、强效、重振雄风”等。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四、禁止发布任何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形式的药品广告,如“抽奖、买一送一、买一赠一”等;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指定产品”、“×××专用产品”等。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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