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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6-21
【实施时间】 2009-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整顿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1.主要任务:
  
  (1)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2)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在经营环节,重点监督检查食品添加剂批发市场、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重点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情况,核实食品添加剂来源;在餐饮服务环节,重点查处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收集、分析、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向社会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2.进度安排:
  
  (1)2009年7月底前,制定食品添加剂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添加剂类别,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年底前,完成重点食品添加剂抽检和评价工作任务,完成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清查。
  
  (3)2010年上半年,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一批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4)2010年年底前,完善治本措施,初步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在市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到位前,以上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畜牧局、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落实。在市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到位后,以上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畜牧局、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落实。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主要任务:
  
  (1)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完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机制,依法查处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
  
  (2)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活动,加大对农药市场的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
  
  (3)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4)以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为重点,开展蔬菜、水果例行监测。
  
  (5)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和违禁药物监测,加大猪肉、禽肉和蜂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力度。
  
  (6)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7)将城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
  
  2.进度安排:
  
  (1)2009年7月底前,制定生鲜乳、蔬菜、水果、猪肉、禽肉等农产品和饲料的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类别,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年底前,完成抽检和评价工作任务。
  
  (3)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产品、农药、饲料、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任务,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畜、水、林)产品生产环节。完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任务。
  
  (4)2010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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