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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权益性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初审,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设立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过程、设立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申请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乌昌地区辖区内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和区县)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单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依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住所(仅限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分立,合并;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