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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09]64号
【颁布时间】 2009-06-19
【实施时间】 2009-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进度安排:
  
  (1)2009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年底前,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
  
  (3)2010年年底前,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制度。
  
  以上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1.主要任务: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
  
  (3)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2.进度安排:
  
  (1)2009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下半年,完成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检和评价工作任务。
  
  (3)2009年年底前,食堂和餐饮单位全部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2010年年底前,全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完成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以及食用油、畜禽和肉及其制品、盒饭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整顿。
  
  以上工作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调整前,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局落实。
  
  (七)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主要任务:
  
  (1)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投诉网络。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规范活禽屠宰,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2.进度安排:
  
  (1)2009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年底前,逐步完善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等环节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3)2010年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其中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检疫率达到100%,病死猪和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以上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
  
  (八)开展保健食品整顿
  
  1.主要任务:
  
  (1)依法对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
  
  (2)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打击在保健食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3)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2.进度安排:
  
  (1)2009年下半年,制定清理整顿保健食品工作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10年上半年,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3)2010年年底前,完成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以上工作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调整前,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整顿重点、实施步骤和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要在本方案下发两周内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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