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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和东侨开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闽政办〔2008〕115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精神,市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08〕70号)对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成立了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明确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统计局:代管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的宣传动员;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指导、数据处理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市监察局做好经济普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普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负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国家统计局宁德调查队:协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做好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商业、资质等级外建筑、房地产企业、服务业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及数据质量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过程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做好普查方案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与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制定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解决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立项工作;会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物资保障方面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基本单位的能源消耗工作;协调、督促各级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协助做好所管行业内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审核、查询和定案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市监察局:会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做好经济普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经济普查经费的核定和拨付;协调解决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检查和监督经济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人员选调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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