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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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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工重新就业或者调入新单位工作的,填写转移审批表,提供新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作核销原账户转入新账户处理;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封存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冻结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给予解冻。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对账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折),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也可以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kmgjj.com)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十七条 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8月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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