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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8]5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纠纷,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要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原则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市、州、县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保留,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数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务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行政关系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能和人员编制等,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当地编委会写出专题报告,由编委会研究审定。各市、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工作应抓紧完成,有关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劳动保障服务平台,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消化劳动纠纷方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及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和外省(区、市)在鄂用人单位、驻鄂部队用人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省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地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为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新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平稳衔接,凡2008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论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和时效,一律按原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免收仲裁费。为保证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性质和人数核定,办案经费按项目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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