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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8]5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能,努力提高劳动仲裁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认真履行仲裁委员会和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商和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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