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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23
【实施时间】 2008-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行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认真学习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认真做好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的生活补贴工作,保证如期将生活补贴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喀什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政策,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根据新党办发[2008]11号、新政办发[2008]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健全制度、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推进落实”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真正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惠及广大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
  
  二、基本原则
  
  我区实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实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统一审批、统一发放补贴资金;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2、实行分类补贴的原则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坚持分类补贴的原则,对不同的对象,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贴,包括两种人:一种人,是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简称低保老年居民;另一种人,是自治区原国有企业 “五·七”工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简称老年“五·七” 工。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补贴对象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对于低保老年居民进行季度核查,退出低保范围的人员停发生活补贴,新符合标准的人员重新纳入补贴范畴,发放生活补贴;对于老年“五·七”工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证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可在其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4、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相关部门摸底认定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和社区进行“两榜”公示后确定补贴对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一个不多,一人不漏”。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补贴150元,自5月1日起实施。低保老年居民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指发不出工资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对于财政困难地区所需生活补贴金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指能够发出工资的企业)由企业按照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确定老年“五·七”工补助标准,并负担所需生活补贴资金。
  
  四、方法与步骤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我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最迟于9月25日前发放到困难老年居民手中。行署决定在前一阶段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申请、公示阶段,时间为7月5日-9月6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原国有企业(含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为单位,进行个人申请和“两榜公示”,在各界群众的监督下,初步确认补贴对象。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操作规程审查发放,维持原渠道不变;地直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原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县市负责县市所属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的申请、公示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准备(7月5日-25日)。由地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设计、印制低保老年居民和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申请、公示表,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各级劳动、国资、经贸等部门负责对本级60-70年代原国有企业进行统计,掌握改制前后的基本情况,督促原国有企业传达学习自治区、地区文件精神。
  
  (2)申请(7月26日-8月6日)。老年“五·七”工的申请工作,实行“劳动部门牵头,行业部门协作,企业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具体申请程序是: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原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登记表格,由所在企业或行业汇总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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