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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23
【实施时间】 2008-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一榜公示”(8月7日-16日)。申请完成后,由企业将汇总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原国有企业为单位,组织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经调查确不属补贴对象的人员予以剔出,对因故遗漏人员进行补充登记,并以原国有企业为单位形成公示情况汇总表和书面公示情况说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4)“二榜公示”(8月17日-8月26日)。由各级民政部门将“一榜公示”结果反馈原国有企业所在街办、社区。由街办指导、社区组织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经调查确不属补贴对象的人员予以剔出,对因故遗漏人员进行补充登记。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街办形成公示情况汇总表和书面公示情况说明,报送县市民政部门。
  
  (5)部门责任:各级国资委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原国有企业,经贸委负责本级石油、煤炭、化工、建材、冶金、有色、制药、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其他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老年“五·七”工的申请、公示工作,上述以外的原国有企业和中央、自治区驻喀、军工等企业老年“五·七”工申请、公示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期间,各行业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防止负责企业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导致申请公示遗漏,并按照责任划分,分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会同劳动、国资、经贸、监察等有关行业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为认定审批阶段,时间为9月7日-9月16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认定相关人员身份。由县市民政、劳动、国资、经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畴分口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统一汇总,经县市人民政府再次审核无误后,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政府印章后,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地区民政部局;地直有关行业部门无论有无相关人员,都要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地区民政局。地区民政局对县市、地直行业报送结果汇总后,提交地区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统一审批,逐步纳入”的要求,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最终确定有关人员身份,形成统计表。
  
  第三阶段,为发放补贴金阶段,时间为9月17日-9月25日
  
  在地区完成相关人员身份认定后,由地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上报自治区确认,争取自治区补贴资金;并将认定情况反馈县市民政局,以县市、行业为单位建立档案资料。县市民政局对身份认定人员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为领取补贴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由各县市指定银行,直接将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低保老年居民资金发放方式维持原渠道不变。审计、监察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劳动、国资、经贸部门督促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发放补贴金。
  
  五、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地区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决定成立以行署主要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劳动、国资委、经贸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门领导机构(另发),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地区民政局;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统一负责本县市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
  
  2、全面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行政首长为本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实行责任承包。凡是因为工作不到位,导致“多报、漏报”的,由所在县市、单位自行消化;引起群众上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制度
  
  在各个实施阶段,由地区民政会同劳动、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行业、部门开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落实,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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