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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7]342号
【颁布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工作分工。
  
  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所需工作经费,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环保部门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源中占乌鲁木齐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需现场监测的工业源的普查。
  
  区(县)环保部门对第三产业等生活源进行调查,并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点普查资料备案。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制定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新闻发布工作;做好与新闻媒体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发改、经委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配合市环保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配套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乌鲁木齐市在用机动车等普查登记所需的基本情况。
  
  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
  
  市政市容部门负责编制垃圾处理厂(场)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牧部门会同水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污染源普查。
  
  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配合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协助组织、指导现场登记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培训业务骨干及师资;提供普查所需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医疗机构等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地形图。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的基本登记信息。
  
  (二)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宣传动员。
  
  制定“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并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七、普查经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市、区(县)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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