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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发[2007]212号
【颁布时间】 2007-12-22
【实施时间】 2007-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州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质量是民族素质的综合体现,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质量水平是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反映。“质量兴州”是质量振兴,以质取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质量管理,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全州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优势资源转换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发挥质量工作的基础作用和保障功能,提高我州总体质量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7〕67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就开展“质量兴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质量兴州”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突破口,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质取胜方针,强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提升三产,围绕在全疆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加强和改进质量工作为着力点,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加大政府质量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开展质量兴县(市)和质量兴企活动,不断增强全民质量意识,促进自治州整体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质量兴州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工作目标,继续大力推进品牌战略;建立健全质量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把质量兴州融入科技兴昌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乌昌经济一体化战略等工作之中,切实提高质量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面实现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目标要求,使自治州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跃上新台阶,继续保持全疆质量领先水平。
  
  (一)产品质量
  
  1.重点工业产品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明显提高。到2012年,争取90家企业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到2012年,争创5个中国名牌、3件中国驰名商标、10个国家免检产品、20个新疆名牌产品和20个新疆著名商标,努力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3.农产品:到2012年,建立15个主要农产品标准体系,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积极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争创10个国家级优质、名牌农产品,把昌吉州建成特色优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
  
  4.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到2012年,主要食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工程质量。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节能便民工程、安全环保工程建设,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到2012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服务质量。交通、邮政、电信、商业、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满足人性化服务的需求。打响“中国小吃之乡”、“新疆回民美食之乡”和“新疆休闲之都”的品牌。
  
  三、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责任
  
  (一)各级政府对质量工作负总责。自治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兴州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自治州质量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对各县市、各部门质量振兴工作进行检查和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兴州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负总责。贯彻质量兴州的各项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兴县(市)等活动。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商店、小药店、小餐馆、小食品店的监管负起责任,应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同时,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三级质量目标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质量工作领导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打破质量监管和打假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大力支持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有效开展质量兴州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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