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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8
【实施时间】 200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
  
  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调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县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联动配合,切实把环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产能淘汰政策措施,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取缔、关闭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有序地推进环境法制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两高一资”企业的审查力度,对应予取缔的小规模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应予关停的“新五小”企业坚决不予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社会噪声的管理,全力配合清理整顿环境违法案件工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地标划定工作,在水源地边界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实施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无视环保法律法规,恶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丧失监管,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双追究”:即在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的同时,监察部门要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坚持分类指导
  
  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
  
  (五)加强舆论宣传
  
  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方案》要求,确定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于6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25日和9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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