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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6-17
【实施时间】 2009-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卫生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2.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
  
  (五)负责审核保健食品注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按权限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注册现场核查;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察督办等工作;负责外事和宣传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省级依法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及有关许可文本的制作和送达;协调实施许可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及督办工作;负责省级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和行政许可资料的统一归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本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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