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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审批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和非处方药转换审核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和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省内调剂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组建药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队伍;承担省内药物研究机构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目录;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监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核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及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工作;承担药品经营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销售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和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审查及监督工作。 (九)稽查局。 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协调跨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的查处;监督外省生产企业药品的召回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编制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和机关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工作;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综合统计、审计工作;承担科技信息化管理;负责局机关经费预算审核、日常资金核算与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