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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二条。 (三)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及职责: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六、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项目编号:SF2008-7-16-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条。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