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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17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二)审查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条。
  
  (三)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准予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不予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公证员执业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7个工作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证员执业证。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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