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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每个公历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担保项目监管不力,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事项须报受托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