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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方,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司(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税政司。 研究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和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的有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五)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预算司。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中央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七)国库司。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内债制度,管理国债发行、兑付;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国防司。 承担军队、武警、军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行政政法司。 承担行政、政法、外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因公出国常驻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管理援外经费,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的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教科文司。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司。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铁道、邮政、烟草等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权益;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司。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