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社会保障司。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 (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司。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五)金融司。
  
  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 (赠)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 (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 (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七)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政府开展财经对话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对话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八)会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拟订并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
  
  (二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有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8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4名(含部长助理3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编制共1000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