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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社会保障司。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 (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司。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五)金融司。 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 (赠)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 (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 (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七)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政府开展财经对话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对话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八)会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拟订并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 (二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有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8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4名(含部长助理3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编制共1000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