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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15
【实施时间】 2009-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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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要完善酒类商品流通溯源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指导品牌连锁企业到社区和农村建连锁店;加强商品配送,提高农村市场和城市社区销售商品质量,保证公众食品消费安全。以上工作由市商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八是加强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问题工作中失职渎职案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
  
  (二)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质量问题方面要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工作,推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强化药品研究环节的监督管理。大力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强化日常和动态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全药品质量问题应急处理机制,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药械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深入推进农村乡镇药品监管委托执法工作,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努力提高监管工作质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以上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落实。
  
  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入医院、用于临床,保证临床药品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以上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严格规范医药广告发布;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类广告为重点的广告监管力度和群众投诉集中的违法广告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推行《媒体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广告监管制度规范,探索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以上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
  
  四是加强对解决药品质量问题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质量问题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典型案件。以上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认真解决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健康重庆”、“平安重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配合和协作,建立相关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公安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导力度,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力度,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加强自律,决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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