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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未建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 3.制定严密性、操作性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证设施配置、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完全落实。 (四)强化环评,开展对新建项目的集中清理检查。 要把好“环评”关,严格控制污染源头。要对全市的新建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投产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完善治污措施,经审批后才能生产;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环保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整治。未经批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高能耗、高污染的违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的一律停建,已经建成投产的一律停产,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来宾市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丁雁来宾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副组长: 韦宝全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文峰来宾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覃德泰来宾市发改委副主任 江耀安来宾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风浪来宾市经委副主任 蒙丽来宾市监察局副局长 韦武双来宾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俞柏祥来宾市司法局副局长 韦骏来宾市安监局副局长 覃家波来宾市建规委副主任 陈锐明来宾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开林来宾市供电局副局长 来宾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来宾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来宾市环保局江耀安副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配合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特别是恶意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