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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任务分工》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宁党发[2008]78号),进一步提升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做如下任务分工。 一、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继续深化“少生快富”工程。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积极稳妥地将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人群纳入其中。提高“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标准,少数民族两女户奖励标准由5000元增加至8000元,其他“少生快富”户奖励标准由3000元增加至5000元。落实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奖励政策,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标准由12元提高到50元。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励扶助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2.实施少生快富“一本通”制度。加大对“少生快富”项目户各项优惠政策的整合力度,每户整合资金不低于3000元。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宅基地划分等方面进行扶持优惠。每年从“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开展“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示范户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 3.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生育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等保障制度,并纳入社保体系统一管理。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研究室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4.加快县乡服务站(所)建设。合理确定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规模,原则上中心乡站建筑面积为500-800平方米,普通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川区乡站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和县(市、区)各承担50%,山区乡站建设资金由自治区承担。按照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规划,做好移民安置区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口计生委 5.实施计划生育站(所)建设示范工程。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建设一批计划生育示范站(所),力争到2012年全区80%的县乡站 (所)达到规范化服务站(所)标准,有1-2个县级服务站、5-10个乡级服务站(所)进入国家级示范站(所)行列。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6.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纳入全区信息化和新农村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进程,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到2010年建成全区统一的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到2012年建成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 7.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三千人才工程”,深入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技能和素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佳岗位标兵”、“十佳技术服务能手”、“十佳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努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有关项目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四、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坚持统筹规划,建立政府协调,人口计生、卫生、民政、残联、教育、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重点实施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和0-3岁人口早期行为干预工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