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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6-12
【实施时间】 2009-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38个部门和6个授权组织实施的235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35项)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235项)

  
  一、商务局(共3项)
  
  1.粮食收购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2.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定
  
  适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
  
  3.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二、司法局(共4项)
  
  1.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八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九条
  
  3.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第十七条
  
  4.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初审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三、建设委员会(共7项)
  
  1.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2.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从业的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审核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
  
  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适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7.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四、安全生产监督局(共5项)
  
  1.权限内(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从事特种作业安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适用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五、水务局(共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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