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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本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外事、档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