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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整合资源,以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为依据,以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二)建设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省级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编制,指导各市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政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监管;县级政府是项目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落实建设经费,确保建设任务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的验收。
  
  二是实事求是、核清底数。对调查统计的灾情数据,进一步逐单位核实,确保做到不多报,不漏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对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计,重点对房屋和重要设备进行分类鉴定。上报数据需经填报人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计和鉴定,并对县级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分类汇总统计后上报省卫生厅,上报数据需经填报人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对辖区内卫生机构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以市级建设部门鉴定确认为主,如鉴定有困难的,可请省级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三是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标准,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核定机构规模,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要与国债建设项目、民生八大工程卫生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相结合,整合资源、统筹安排。
  
  四是提高标准、注重质量。按照国务院恢复重建条例要求,对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把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当地最坚固、最安全、能够进行应急避难的场所。
  
  五是自力更生、多方筹资。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渠道筹集资金和物资,积极主动地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好中、省安排的重建资金。
  
  二、建设目标
  
  用两年时间,完成全省受灾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到质量好、功能全,安全、经济、适用。恢复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使灾区卫生事业发展与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相统一,为灾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建设范围、重点、规模和标准
  
  (一)建设范围和重点。恢复重建的范围包括受灾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汉中、宝鸡两市的严重受灾县(区)及其他经省政府确定的市、县(区)。建设重点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二)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国家规定乡镇卫生院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的标准设置,我省明确为按每千人口1.0张床设置)。村卫生室按照村庄大小、人口多少确定,每村60㎡以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主要由市、县两级负责,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本级政府负责。
  
  (三)建设标准。以建设部门对房屋受损程度的鉴定等级和卫生部建设标准为依据,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价,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乡镇卫生院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0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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