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爱心圆梦”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爱心圆梦”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向州教育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大理州“爱心圆梦”行动实施办法

  
  实施“爱心圆梦”行动,资助我州考上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为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认真落实资助政策,帮助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
  
  (一)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整合州内社会团体和各部门的助学资金。
  
  (三)发动州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捐款。
  
  (四)鼓励慈善机构、社会群体或个人无偿捐助。
  
  二、资金管理
  
  由大理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设立“爱心圆梦”行动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资助学生数据库和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报表报告制度,便于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不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
  
  三、资助条件
  
  (一)资助范围
  
  具有大理州户籍,当年考取高校的大学新生,且遵纪守法,品学兼优,没有获得国家、省州或县市其它途径的助学金资助,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基本条件
  
  1、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贫困家庭的子女。
  
  2、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4、父母双亡或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5、家庭贫困的残疾人子女。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资助标准
  
  根据受助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及所考取的学校情况,每名家庭贫困大学生给予一档5000元人民币资助,二档给予3000元人民币资助。
  
  五、审批程序
  
  (一)宣传政策
  
  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托县市教育局向学校印发本办法,宣传介绍国家扶助政策,明确资助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
  
  (二)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索要《大理州“爱心圆梦”行动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三)部门把关
  
  考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属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县市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残联出具残疾人证明、父母患病的医院证明及药费开支情况证明、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父母失业证明、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等。以上证明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四)学校报送
  
  学生填好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由学校严格把关并加注意见,送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存留一份申请表。
  
  (五)县市审核
  
  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初选受助申请表统一上报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留存一份。
  
  (六)州级审批
  
  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后,根据资金和申报情况,初步确定资助对象,报领导组审定。
  
  (七)初选公示
  
  经州领导组审定的资助对象通过州政府公众信息网、《大理日报》和大理州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发放资金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给资助对象资助款,并向各县市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爱心圆梦”行动顺利开展,成立大理州爱心圆梦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以志、州政府洪云龙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张彤、州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州财政局、州文明办、团州委、州妇联、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人口和计生委、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广电局、州卫生局、州残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在州教育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政府投入的助学金,提供资金保证;州文明办、团州委、州妇联、州扶贫办等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广泛动员和吸纳各方面资金、积极争取各级资助;教育部门负责贫困生的调查统计、申报、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学生家庭贫困状况进行确认;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审计。各部门要严格程序,公开办事,认真把关,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以虚假证明获得资助的,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资助款,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入学后有违法乱纪行为,被学校开除的,追回资助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