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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㈡ 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口岸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督查人员;各部门也要明确专职或兼职督查联络员,负责政务督查的上下联系、协调沟通、办理落实等工作,做到督查事项有人管、有人办。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创造学习培训的条件,加强督查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要通过集中培训、考察学习、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政务督查人员应列席同级政府及部门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调阅有关文件和档案,参与有关的调研活动,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和工作思路。要努力改善督查办公条件,为开展政务督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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