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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4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2010年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应急队伍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办、公安局、宁德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市防汛办、防火办、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农业局、民政局、林业局、地震局、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团市委、红十字会、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经贸委、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地震局、粮食局、安监局、宁德海事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宁德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经贸委会同市公安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
  
  (七)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海洋与渔业局、效能办、宁德电业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由市发改委、科技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训与演练体系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新闻办、国资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交通局、广电局、外侨办、质监局、地震局、气象局、安监局、防火办、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行政学院以及各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水利局(防汛办)、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交警支队、宁德电业局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市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地震局、防汛办、防火办、气象局、宁德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地震局、安监局、广电局、防汛办、防火办、宁德海事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市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与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市气象局、防汛办、宁德海事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市安监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国资委、质监局、环保局、气象局、交警支队、武警宁德消防支队、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市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由市水利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由市经贸委、民政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粮食局、安监局、林业局、农业局、防汛办、防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设。由市卫生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市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系统建设。由市农业局、林业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做好《规划》应急管理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气象局、防汛办、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地震局、交警支队、宁德电业局、电信公司宁德分公司、移动公司宁德分公司等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认真做好省和市的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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