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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应急体系建设经费要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 (二)《规划》主要任务资金渠道。各县(市、区)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市直有关部门任务(包括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论证,明确具体任务、示范内容和投资规模后,结合我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精神(宁政办〔2007〕147号),按现有渠道申请和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规划》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逐项论证,明确具体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后报批。 (四)应急体系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五)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省级项目的建设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实施推进计划,于2008年8月底前报市应急办。 (六)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力争早完成、早见效。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2008年8月底前要完成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 (七)市发改委要按程序加快市级项目审批进度,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解决建成项目运行经费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市应急体系重点项目的建设。市应急办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推进2008-2010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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