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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出租的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者通风报信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或者侵犯暂住人员或房屋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流管站专职协管员在协助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侵犯暂住人员和房屋出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按照招聘专职协管员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