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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7-17
【实施时间】 2008-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紧急行动,数万名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目前,灾区大规模集中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基本结束,卫生防疫工作已全面展开,没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但是,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严重不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突出,特别是夏季高温容易导致传染病流行;一些重症伤员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大批出院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大批伤员需要康复治疗,部分残疾伤员需要装配辅助器具;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一些地方卫生人员伤亡较多,医疗卫生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一些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医疗支付能力普遍较弱。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协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现就做好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重症伤员的医疗、康复和安置工作
  
  (一)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二)做好出院伤员安置工作。对符合卫生部规定出院标准的伤员,民政部门要做好其返乡安置工作。对于从省外伤愈返程的地震伤员,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赴省外就医地震伤病员伤愈返程工作的通知》(川民电〔2008〕102号)的规定抓好落实。对从省内救治地返乡的伤员和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补助,参照川民电〔2008〕10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伤员康复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地震出院伤员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各级残联沟通协调,对具备条件的截肢、截瘫患者要及时安装义肢或发放辅具,对于颅脑外伤、四肢骨盆伤等需要医院内康复的患者,应采取相应的医疗手段进行康复治疗,同时积极辅助以心理康复和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经费问题,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汶川地震出院伤员后续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8〕88号)执行。
  
  二、落实卫生防疫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灾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围绕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确保防疫工作覆盖到所有村、所有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所有集中供水点,狠抓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防治策略,抓好基层,打牢基础,扎实推进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一)深入开展以治理环境卫生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灾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以健康教育、环境整治、除“四害”为重点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以集中安置点为重点,在确保“五有”(有防疫队、有医疗队、有厕所、有垃圾堆放处、有饮水供应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做好“四强化”(强化群众参与,强化环境卫生,强化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强化卫生评比公告),建立卫生保洁岗位和制度。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民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防疫和消毒、杀菌、灭蚊蝇工作。
  
  (二)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报告。灾区县、乡政府要修复或购置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搜索、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聚集性病例的监测、调查与处理,防止疫病扩散。要加强鼠传疾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高度重视并切实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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