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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1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7
【实施时间】 2008-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四)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混凝土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以外的其它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3.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五)1993年-2001年(含2001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质量排查鉴定。
  
  (六)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七)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排查鉴定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培训阶段。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编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及部门参加抗震防灾排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信息统计阶段。
  
  由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列入排查范围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按照年代和建筑结构类型划分要求填写(附表二)。
  
  公共建筑的汇总信息要求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汇总信息要求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排查阶段。
  
  各区(县)负责根据辖区内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中的分类意见,对应进行质量排查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逐项建档,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分类排查要求于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分类排查要求于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
  
  (四)质量排查审核阶段。
  
  对需要进行质量排查审核的各类建(构)筑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质量排查审核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及意见。
  
  由各区(县)负责根据质量排查审核结论,按照(附表五、附表六)的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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