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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共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五)抗震鉴定阶段。 对于直接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各区(县)可在分类排查阶段向产权单位反馈,督促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或危房鉴定;对于质量排查审核组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由各区(县)反馈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抗震鉴定工作。 由各区(县)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排查建(构)筑物数据,并按照(附表七)的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 (六)排查鉴定结果统计录入阶段。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统计分类及录入组负责汇总各区(县)上报的数据资料,并按照(附表八、附表九)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全市公共建筑排查鉴定结果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全市居住建筑的排查鉴定结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查精干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查鉴定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实际排查建筑物数量的多少,拨付工作经费。领导小组要对各区(县)开展排查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及咨询,并组织抗震鉴定专家库成员进行质量审核。 (三)抗震鉴定由产权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 为确保相关鉴定工作按期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抗震鉴定组,开展全市抗震鉴定工作。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区(县)的排查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各区(县)政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各产权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填报工作负责人,实行填报工作质量责任制。报送结果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将各区(县)排查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不实、组织不力、应付差事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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