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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对商住楼尤其是高层商住楼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经营场所擅自设置阁楼增加营业面积的,一律依法责令强制停用拆除;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改作仓库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停用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节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举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凡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未经消防安全申报的,一律不得举办。 (六)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而对我市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论证或安全评估,确认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七)对其他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八)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强制执行。 (九)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设置铁栅栏和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绝不能遗患成灾;要坚决拆除非法装修材料,清理毗邻的临时性建筑物、非法店铺;拒不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由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加大“三合一”场所和私人住宅内部设置小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杜绝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等用火设施,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彻底分离,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采取划分防火分区、增设安全出口、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技术防范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随时有引发火灾可能的 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责令停止经营。 五、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建设、商务、教育、文体、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行业、系统实施专项冬季防火工作。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冬季防火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文体部门:负责检查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旅游景点的演出厅、体育健身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配合检查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馆。 (二)旅游部门:负责检查星级宾馆、饭店,配合检查提供旅游团队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 (三)商务部门:负责检查商场、超市、室内市场,配合检查人才劳务、金融交易市场。 (四)教育部门:负责检查学校、幼儿园,配合检查托儿所; (五)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医院病房楼。 (六)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养老院的集体宿舍。 (七)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馆、人才劳务和金融交易市场、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冬季防火工作。 (八)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冬季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九)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冬季防火工作。 (十)区管委、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对居(村)民开展全面普查,切实提高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12月19日开始至2008年3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各镇、区管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当地火灾形势和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本区域、本行业的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