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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2007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的相关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国家继实行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后,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以本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村级、乡级、县级张榜公示均不得少于5天时间。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制度的衔接 1、扶助金发放标准衔接问题 目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尚有交叉的地方,在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中,有一部分是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对这部分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自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2、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衔接问题 从2008年起,对农村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扶助对象的审核工作一并进行,两个制度的数据要分开上报,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分离出来,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