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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7]164号
【颁布时间】 2007-12-19
【实施时间】 2007-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宝应县、高邮市补助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提高部分由本县(市、区)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发放,由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其中:农村扶助对象通过“一折通”发放;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底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要坚决杜绝将扶助资金先拨给人口计生部门,再由人口计生部门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的做法。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落实经费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协议,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发放扶助金。同时,要将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建立、扶助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三、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市成立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市残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扶助制度工作。
  
  (二)评估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检查各地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扶助资金的需求和扶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市“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实行政务公开、阳光操作和群众举报制度,尤其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使扶助制度的各项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制度的实施流程、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4、各级纪检、监督、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目标考核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扶助资金落实不到位和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挪用、截留扶助资金,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凡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应严格履行代理服务协议,凡挪用、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服务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15日前,制定《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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