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机关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和政务服务行为监控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的 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建立区、市、县三级联网的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体系。 二、建设内容 在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视频监察系统,确保能够将监视图像和声音上传到自治区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区、市、县三级联网。 视频监察系统与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形成完整的行政审批效能和行为电子监察体系,包括安防监控、业务监控和视音频数据存储系统三部分,安防监控主要是对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以及非工作时间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进行监控;业务监控主要是结合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进行全过程视频、语音的监控以及受理投诉时录像文件的回放取证。视音频数据存储系统主要是按各业务窗口办理业务的法定时限进行一定时间录像文件的保存。 三、主要任务 在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安装视频摄像头和音频传输器,实现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全程的现场监察。 各县区根据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的具体面积和结构,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摄像设备。 (一)安装固定摄像头。 每个固定摄像头可监控2到3个服务窗口左右,声音监听有效距离为2到3米。主要用于对固定窗口的视频监察。 (二)安装旋转摄像头。 每个旋转摄像头,通过旋转摄像头的角度和方位,每个旋转摄像头可以比较清晰地巡视监控大约800平方米的工作范围。主要用于比较开阔的工作场面的集中监控。 (三)配备视频图像存储服务器。 安装服务器和存储阵列,用于记录摄像头拍摄下来的图像数据。此做法通过保留现场图像信息,为事后查证提供现场图像证据。 (四)对于有安全防盗要求的单位,还可以安装日夜型安防监控摄像头、大范围摄像头等设备,也可以建立视频监控室,装置大屏幕图像显示装置等。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监察厅的统一部署,要求各县区在2007年12月底前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安装视频摄像头和音频传输器,建立行政审批视频监察系统。 (二)各县区必须将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符合技术要求的方可实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尚未上报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县区请于2007年12月25日前上报。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技术审核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 (三)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频监察系统,统一使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监察厅提供的视频监控管理软件,必须安装在政府内部专网(全区办公业务资源网),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并确保实现区、市、县三级联网调用,IP地址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全区政务中心IP地址规划表进行分配。 (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频监察系统建设,应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和技术标准(主要是IP摄像方式),确保能够将监视图像上传到自治区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区、市、县三级联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有关设备已招标采购完毕,具体技术参数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89号)的文件要求执行。(附件: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产品配置表),中标价格信息请登录自治区办公业务资源网首页“全区FTP目录”栏目下的“政务中心建设中标产品”子目录查询。 (五)对已建立视频监察系统的县区,如视频摄像头型号与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产品型号不相符合的,请直接与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