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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淮人口组办[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两非”案件考核评估的意见

凤台县及各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加大对“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查处行为,客观、公正地对“两非”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省“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奖励加分检查考评办法》和人口目标责任制考评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两非”案件考核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非”案件界定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两非”案件:
  
  ⒈非法接受或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⒉非法接受或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⒊组织、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⒋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
  
  ⒌溺弃、残害女婴的。
  
  二、县区和乡镇(街道)“两非”案件任务指标
  
  依据考核年度前3年的平均出生人口总性别比,确定各乡镇(街道)年度任务指标。
  
  1.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含110)且二孩性别比在130(含130)以下的无任务指标。
  
  2.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130(含130)之间或二孩性别比达到130以上的为0.5件/万人。
  
  3.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30以上的为1件/万人。
  
  本县区各乡镇(街道)“两非”案件任务指标之和为该县区任务指标。
  
  三、“两非”案件有效结案标准
  
  本着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理到位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一项或多项的,原则上均需处理到位方算有效结案。否则,不计算为奖励加分案件。
  
  ⒈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⒉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查封或没收B超机和医疗器械,涉案人员经济处罚到位,给予当事人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撤销其执业证书。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⒊个体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助理)执业证书》,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经济处罚到位,查封或没收B超机,吊销或撤销“两证”。对所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追查到供货批发单位,并按规定移交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到位。
  
  ⒋对无证非法行医人员使用B超等设备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经济处罚到位,查封或没收B超机及医疗器械,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⒌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经济处罚到位;行为人是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两非”案件的计算方法
  
  ⒈一案多人的“两非”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全部处理到位的,按独立立案的案件数进行计算。
  
  ⒉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直接责任人,突破一例并处理到位,认定结案一件;同一涉案人员多次违法,并多次处理到位的,按多次计算。
  
  ⒊已婚育龄妇女做过B超鉴定,但无孕情丢失的,B超医生未依法处理到位的,该案件其他涉案人员均不计算为案件件数。
  
  ⒋只处理孕情丢失人和孕情跟踪责任人的,或证据不充分的,不计算为案件数。
  
  五、“两非”案件的考核
  
  “两非”案件考核加分按千分制计算。
  
  (一)案件加分
  
  “两非”案件加分按统计年度为时段。上年度查办的“两非”案件,涉案人员没有处理到位(未给认定加分的),本年度处理处罚到位的,可计入本年度案件加分。
  
  1.任务指标内的有效结案,按每件20分的标准加分。不同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
  
  ⑴政策内怀孕孕妇接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或组织、介绍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每5例折算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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