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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广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编纂《汶川特大地震广元抗震救灾志》的通知

[接上页]

  
  
  
  
  广元军分区
  
  军队表彰集体、人物
  
  
  
  
  
  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先进集体、人物简介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先进集体、人物简介
  
  
  
  第八篇:附录
  
  牵头承编单位:市志编委办公室完成时间:2011.8.30
  
  
  
  
  
  参编单位
  
  撰稿主要内容
  
  字数
  
  (万字)
  
  交稿时间
  
  
  
  市发改委
  
  提供重要文件、资料
  
  
  
  两次提供:2009年8月30日前提供之前的,之后的在2011年6月底前提供。
  
  
  
  应急办
  
  提供广元重要文件资料
  
  
  
  
  
  市档案局
  
  提供文件、资料、图照、实物等
  
  
  
  
  
  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
  
  
  
  
  
  要求及说明:
  
  1、牵头承编单位职责:负责完成所属篇目编纂工作,成立篇目编纂机构,落实编写人员,密切和志编委会联系,制定篇目编写提纲,组织参编单位及有关单位实施编写,补充和完善参编单位稿件的局限。
  
  2、参编单位提供的稿件由本单位初审后报牵头单位审核验收,撰写内容重点是全市行业,不是本单位;8个篇目的初稿由各篇目编委会初审后报《广元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审核验收。
  
  3、篇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选参编单位并要求提供稿件,市内各单位都有提供稿件的义务。
  
  4、2009年6月20日前,各牵头承编单位要将篇目编纂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篇目编写提纲(任务分工、字数、内容、时间要求等)报志编委办公室备案和审批,6月底前进行编纂业务培训。
  
  《灾情篇》、《抢险救灾篇》、《医疗防疫篇》、《赈灾篇》四个篇目的牵头承编单位要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稿件报志编委审查验收。《总述·大事记》、《灾后重建篇》、《人物篇》、《附录》四个篇目的牵头承编单位要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稿件报志编委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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