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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六章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全部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其大额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同一时间缴纳。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可在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报支。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所支付比例与其实际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城镇居民参保当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以后每连续缴费一年,医药费的报支比例提高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支比例最高不超过90%。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所发生的医药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支。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统筹地区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卫生、民政、发改、教育、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机构。各级发改、财政、编制、卫生、教育、民政、药监、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补助等各项资金。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的情况,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科(股)室,并根据工作量增加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编制。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残联负责做好城镇残疾居民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和残废级别鉴定工作。 第八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九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需要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家庭垫付,参保居民出院后,持住院医疗费的有效票据、出院证、住院清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支。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首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上一级医院治疗的,应由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需由当地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比例予以报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