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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8]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15
【实施时间】 2008-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拨付、审计、督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挥霍、浪费、截留、拖延、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组成“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建筑档案、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据,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运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调减其下年度市对县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恢复重建资金的;
  
  (二)挪用、占用恢复重建资金的;
  
  (三)虚报各项数据骗取、套取恢复重建资金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贪污、私分恢复重建资金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群众举报制度。举报部门设在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举报电话:8105025、8466318。对举报情况经查处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步伐,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建设任务,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切优惠扶持政策,原则上不收取各种费用,如:地震技术服务费、人防结建费、环境评价费(环境监测费)、质监费、墙改费、设计审查费全部免收。
  
  第三条 凡属拆迁、异址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除享受第二条所列各项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项目建设的全部用地,由县区政府无偿划拨;
  
  (二)免缴土地管理费;
  
  (三)免征土地占用税:
  
  (四)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按规定收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危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凡列入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项目,免收项目单位交纳的部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施工招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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